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做好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浙江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按国家计划招收、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高职毕业生(不包括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远程教育、成教等其他毕业生)。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供职于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管理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重大问题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招生就业指导处、各系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招生就业指导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与规定,制订毕业生就业工作办法,部署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审查毕业生资格,汇总、上报全院毕业生生源;
3、负责毕业生推荐和就业协议的审核;
4、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指导、检查、评比各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6、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
7、加强与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的密切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8、接待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家长来访,宣传、介绍我院综合实力和我院毕业生就业办法;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全院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
9、举办校内供需见面会,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
10、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工作人员培训;
11、组织做好毕业生的毕业教育,按规定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
12、配合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组织编制毕业生通讯录;
13、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系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2、了解和掌握本系毕业生的思想情况,组织毕业教育,提高毕业生的就业意识;负责接待本系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的来访;
3、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本系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本系毕业生生源的上报和毕业生资格审查等工作;
4、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签订等工作;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建议计划上报工作;
5、负责本系毕业生档案整理、毕业鉴定和离校手续办理等工作;
6、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2、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3、认真进行毕业设计,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及时取得毕业资格;接受学校、系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4、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学校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
5、遵守校纪、校规,及时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做到文明离校;
6、毕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七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审查毕业生资格、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双向选择、编制就业计划等阶段。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用人单位一般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我院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每年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九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第十条、毕业生可持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提供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推荐自己,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推荐表及有关材料,如因本人不如实反映情况而引起的计划不落实,由本人承担后果。
第十一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搞好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各系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改革与形势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创业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引导他们自愿到基层去,到能发挥自身特长的单位去。
第十三条、各系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生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报到证发出后一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四条、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途径,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放在节假日。
第十五条、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毕业生的学习。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有:学院举办的以学院为主体的校内供需见面会及其他类似活动。
第十六条、双向选择的程序要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要逐步培养和完善毕业生双向选择机制。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的推荐表由招生就业指导处下发,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招生就业指导处审核盖章有效。
2、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系签署意见、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同意后盖章生效,并列入就业建议计划,未经招生就业指导处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3、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因特殊情况出现违约的,要办理解约手续。
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毕业生报到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八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经批准同意后,其户口、粮油及档案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
第十九条、毕业生在报到前应参加健康检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报到证暂不发放,应回家休养;一年以内治愈者,列入下一届毕业生,一年内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者,学校不再负责就业事宜,将其档案、户口及粮油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条、结业生找到用人单位,可发给报到证,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仍无单位接受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及粮油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报到证发出后一周内按报到单位通过机要局寄发。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10日内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档案滞留或第二次寄发档案需收取档案管理费和邮递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每年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